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巡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现将《湖北大学巡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
2016年6月24日
湖北大学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学校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巡察工作(以下简称巡察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被巡察单位(部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促进提高,着力解决领导班子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学校提质、进位、百强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巡察对象为校内二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学校党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对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巡察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巡察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工作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七条 巡察工作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巡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改革发展的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两个责任”、惩防体系建设,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三)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党务、政务公开情况;
(四)干部人事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要求、学校关于密切联系师生改进工作作风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规定的情况;
(六)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巡察准备
(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决策部署,确定被巡察单位(部门),组建巡察工作组,拟定工作安排,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组设组长、副组长和组员;巡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工作任务确定并授权,成员从校内有关单位或离退休老干部中抽调。
(二)巡察工作组开展巡察工作前,应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制定具体巡察工作方案,报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巡察实施
(一)巡察工作组进驻被巡察单位(部门)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巡察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并通过适当形式公布意见箱、联系方式等,扩大巡察监督面。
(二)巡察工作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部门)的具体问题,对涉及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察期间,巡察工作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工作汇报;进行个别谈话;受理反映被巡察对象的来电来信来访;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召开座谈会;列席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开展专项检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巡察报告
(一)巡察工作组汇总、归纳、分析和梳理有关情况,形成巡察工作报告,如实报告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工作组的巡察工作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一条 巡察反馈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工作组以书面形式向被巡察单位(部门)反馈巡察相关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落实整改
被巡察单位(部门)收到巡察工作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具体任务、责任领导,落实整改要求,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工作报告报巡察工作组。被巡察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需要,巡察工作组可对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访。
第十三条 问题处理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按照以下途径移交处理:
(1)对不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不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以及各种违纪行为和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报学校党委和行政研究处理;
(2)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人事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人事部门报学校党委和行政研究处理;
(3)其他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报学校党委和行政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结果运用
巡察结果作为单位(部门)年度评先评优、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年度综合考评工作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资料归档
巡察工作组负责收集和整理巡察工作的有关资料,在整个巡察工作结束后及时移交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和反映问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组开展工作。干部群众有义务向巡察工作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对于巡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