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党委决策和领导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负责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议 题
第五条 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有关高校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会议、文件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二)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思想政治、精神文明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院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六)以人事分配制度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需报请上级组织审批的人事事项;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学院干部的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交流、培养和监督;
(八)统战、离退休、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安全稳定、保密、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学院下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和报请上级党委审批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涉及“三重一大”或应当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会议题一般由分管委员提出,由党委书记与院长沟通后确定。各职能部门和系(部)如有议题,须填写《党委会议题审批表》(包括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建议方案等内容),经分管委员同意后,交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审定。凡未经党委书记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第七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委员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重大决策的方案,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党委会一般每1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急办事项需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也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委员享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党委会根据内容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涉及“三重一大”议题的,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扩大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包括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等。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原则上应按照分管委员要求,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提供议题相关材料。学院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材料分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材料,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委员沟通,必要时可提请党委书记撤销相关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实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会人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委员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事,必须经过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重要干部任免和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安排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有关负责人或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题的讨论结果。
第十八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时,凡涉及到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利益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中涉及的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委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无法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部门执行的,一般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传达和督办,并根据需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所作的决定或决议,根据实际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或采取其他书面形式印发有关部门传达贯彻。特殊情况应根据需要提交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