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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作者:编辑:审计监察处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6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院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二章      

第三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或布置的行政工作任务等;

(二)研究和落实院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

(三)制定和落实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对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全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五)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有影响的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基本建设计划、学院财务经济政策、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

(六)审议以学院名义发布的涉及学院行政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

(七)审定院级教学、科研成果及院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批准学生学籍注销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八)听取院内各职能部门、系部关于行政工作重要情况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九)其他涉及“三重一大”或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一般由院领导提出,院长确定。各职能部门与系部如有议题,须填写《院长办公会议题审批表》(包括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建议方案等内容),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交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报院长审定。凡未经院长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程。

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院长办公会议题。

第五条  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策的议题,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学院规定应当事先履行审核或者审查程序的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查,必要时需经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或系部的,应当由主办部门牵头,充分协商并事先听取意见;涉及师生重大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院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可举行听证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急办事项需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或由院长委托其他院领导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全体院领导出席会议。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涉及“三重一大”议题的,纪检监察处长列席会议。涉及教职工利益议题的,院工会主席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已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在时,不予研究。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包括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等。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原则上应按照分管院领导的要求,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院办公室提供议题相关材料,学院党政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材料分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材料,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院领导沟通,必要时可提请院长撤销相关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实行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会人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其他院领导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会议应尽量做到有议有决。但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四条  会后若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院长认为有必要或参会人员书面提议、并经院长同意的,可以进行复议。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时,凡涉及到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利益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中涉及的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被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督办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院领导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无法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院长征得多数院领导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认可。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抓紧落实。明确由部门执行的,一般由学院办公室主任传达和督办,并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向院长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所作的决定或决议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传达贯彻。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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