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编辑:审计监察处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2点击次数: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育人为本、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被我院录取但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能来校报到入学的新生,按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的规定保留学生入学资格至学生退役后一年。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视为放弃原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不在保留。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在第一学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通过考核后于第二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本科不超过6年,专科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学籍异动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在校期间最多可办理2次休学手续,合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完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章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后告知申诉人。

第五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达到毕业条件后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一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学位授予单位应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Copyright 2016 . All Rights Reserved.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6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