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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编辑:审计监察处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05点击次数:

院字【2013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我院招生工作的管理,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使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湖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招生就业处,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就业处处长担任。

第三章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领导全院招生工作;

2.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

3.初步审核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宣传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4.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5.组织、协调新生入学工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的职责

1.拟定招生计划、招生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2.拟定招生简章等招生宣传材料,并进行招生宣传;

3.落实招生细则,做好招生经费预算、管理工作;

4.负责收集招生信息,并及时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反馈;

5.新生录取工作;

6.制定每年的招生工作方案,做好招生工作总结并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7.负责处理与招生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招生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七条  招生工作必须贯彻执行教育部政策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

第九条  安排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录取工作人员(含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处理录取事宜。

第十条  新生录取期间,除招生办公室派出的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参加、干涉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录取的工作人员应接受招生业务的培训与招生纪律教育,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安排为录取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录取中,如出现疑难问题,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录取期间,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做好招生通信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录取结束后,应认真处理录取工作中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应对个人入学条件进行认真复查,对不符合入学条件或发现报考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处应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准备工作

1.建立录取组织机构;

2.了解熟悉各省(市、区)招生录取新生工作程序;

3.准备网上录取所需的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及入网系统;

4.核对我院在各省(市、区)招生计划情况;

5.按规定提出调阅电子档案比例。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流程和要求

1.按规定时间登录各省(市、区)招生网站

招生办公室录取工作人员接受各省(市、区)提供的用户名、初始密码、所属录检员和联系方式、通过各省(市、区)招生办网页,了解录取工作的日程安排、招生计划。

2.查询、调整计划

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各省(市、区)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招生服务器,查阅我院招生计划情况;如计划有误或需调整,应与计划管理组联系,填写《招生计划调整申请表》传真给各省(市、区)录取计划管理组。

3.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招生办公室录取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按照各省(市、区)提供的联络方法,及时登录录取网站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4.阅档

招生办公室网上录取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档案的审阅,拟定录、退考生名单。

5.退档

1)退档应在定阅档时间内完成;

2)在向生源省招生部门上载或上报退档考生名单前,须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核、监察处复核后,方可履行退档手续;

3)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手续。

6.录取

1)我院预录取数与招生计划数相符后,可将预录取考生通过录取系统上载;

2)根据录取名册邮寄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招生经费

第十九条  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宣传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予以正常报销。

1.学院招生工作经费列入学院当年的预算予以落实。主要用于招生日常管理、招生宣传、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绩效考核等支出;

2.招生工作经费的使用由招生就业处提出方案,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相应财务制度执行;

3.招生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经费额度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七章  纪律检查

第二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必须坚决反对和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招办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与招生录取有关的请客送礼;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考生收取学院统一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检查、执行监察工作力度。

1.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不能妥善处理,造成工作损失,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三不准、一禁止”的规定。

各招生工作人员“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要求的学生入学,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向招生考试机构递条子、打招呼;坚决禁止说情风的干扰和社会上腐败行为的侵蚀”。

3.学院监察办公室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须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办法如有与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相抵触者,以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办法的解释和修订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十四条  办法20131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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