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切实加强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竞争力,保证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提高我院科研的总体水平,根据湖北大学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科研工作实行院、系(部、处、馆、室)、项目组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科研处是主管全院科研工作的一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所有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其职能是:代表学院组织科研项目的论证、院内立项、向上申报、合同审查与签约;负责监督、协调计划(合同)任务的实施;组织项目的院内评审结题、申请上级鉴定、验收成果、申报与奖励;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协同院财务、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维护学院的科研信誉、无形资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系(部、处、馆、室)是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及督促完成任务的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项目的申报、督促、检查及工作协调,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以确保科研任务(合同)按期完成。
项目组是项目申报、实施并完成研发任务的三级单位,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组长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包括项目申报、拟定科研思路、技术路线、实施计划、过程管理、结题、验收,以及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聘用科技人员及辅助人员等。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研项目,其活动性质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其技术类别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研究及社会科学研究;其形式包括立项课题研究、自选课题研究等。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教职工参与的列入学院科研工作计划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与科技活动。其中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指国家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全国教育规划等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指国家教育部及国家其他各部委(不含国家级项目所包含的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教育规划办公室、省艺术规划办公室、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三、厅局级项目:指省教育厅及省市其他委、厅、局、办(不含省部级项目所包含的单位)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四、院级项目:指学院设立的自由申请项目。
五、横向项目:包括承担各级纵向项目(非申报单位)中子课题项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项目;境外或港、澳、台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六、其他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原则:
学院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接国家级、省部级、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及国际科技合作研究项目。支持各单位各部门(系、部、处、馆、室)合理组织科研队伍承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与结题;组织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统计与总结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使用的权利,也承担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义务。对于以科研基地、创新群体、团队等集体申报的科研项目,立项后实行技术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即技术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行政负责人负责为该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支持,并监督该项目的实施,以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
科研项目的申报既要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申请项目须按规定填写项目申请书,按程序组织申报。
一、申报人:
科研课题立项的申报人必须是本院教师、干部和管理人员;立项申报为多人的,应由第一项目负责人负责申报。
二、申报程序:
1、对外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指南或合作委托书,结合自己原有的工作基础,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
(2)经基层单位(系、部、处、馆、室)负责人对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可行,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提出意见,送科研处汇总、初审;
(3)科研处核实后提交学院科研立项评审委员会讨论审定,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或合作委托单位。
(4)纵向项目的正式审批以其主管部门下发的立项文件为依据;横向科研项目以相关合作、委托单位的协议书为依据。
2、院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1)科研处根据学院科研工作总体规划,定期向全院布置项目申报工作
(2)申请者按要求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科研课题立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报所在部门;
(3)申请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预审,作出应有的信誉保证,签署意见并盖部门公章后集中报送科研处;
(4)科研处对各部门报送的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提交学院科研立项评审委员会讨论审议。
(5)科研处将审议结果报院领导审批。
(6)学院以文件形式下达立项通知。科研课题立项正式获准后,《申报表》由课题承担者、部门、科研处各存一份。
(7)申报院内科研课题可同时申报院外各级课题。若同一课题在院内立项后又获院外立项者,该科研课题实施研究时靠高不靠低,取消院级立项及所下达经费。
第七条 项目立项管理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纵向项目以批文为准,横向项目以经费到帐为准),即纳入学院的科研计划项目,建档管理。
承担纵向项目的负责人,有经费资助者应按经费下达单位要求如实填写“研究项目(或计划)任务书”。
承担横向项目的负责人,应和项目委托单位签定“横向研究项目合同书”,合同书应经院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方可签定。
第八条 项目的中期管理
科研处每年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项目负责人每年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如实填写“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表,按时报科研处审核、上报、存档。不按时或不填报“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表者,学院将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直至补交为止。
财务处负责各级各类项目“年度财务情况报表”的填报。
科研处负责各级各类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的填报。
第九条 项目的结题
当课题按期全部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经费下达单位的要求如实填写“科研项目结题报告”表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试验报告资料、学术论文、专著及其他研究成果等,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项目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正式结题。无特殊原因而又未填报结题报告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科研处不再受理其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
项目完成后需验收、鉴定、评议、报奖及成果推广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项目的周期与终止
一、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以项目批准部门所要求的起止年限为准,原则上不能超过期限。确实需要延期的,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科研处负责审核,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填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到科研处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提前终止项目的执行:
1、没有按照规定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的;
2、项目经费下达后,三个月内未开展工作的;
3、项目承担者出国、进修等逾期未归的;
4、两年内研究工作无任何进展的;
5、未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擅自更换项目或主持人的;
6、项目承担者书面声明放弃其项目的;
7、其他违反有关科研管理条例行为的。
三、凡项目被终止或撤消的,学院将不再承认其科研工作量;没有按时完成项目而又无正当理由者,三年内科研处将不再受理其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因项目被终止或撤消而对学院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五年内科研处不再受理其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并报学院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科技保密与科技档案管理
科技保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属于保密项目的,应在立项时确定密级,并严格管理;科技档案应按学院科研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科研处建立之前由教学督导研究室行使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