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建设及维修工程项目管理,使之更加规范、有序、合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湖北省、武汉市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大型公共设施维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根据国家及湖北省、武汉市有关管理规定必须报上级主管单位(湖北大学、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审批和立项、并要求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及湖北省、武汉市规定的标准程序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四条 学院所有建设及维修工程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遵循学院建设与管理程序,并符合学院的相关管理办法、事务流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
第五条 基建办公室负责学院内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大型公共设施维修等工程项目的立项,并根据学院总体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 在立项前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虚心听取相关部门、系部及专家的意见,对学院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提出的建设性建议或方案,必须上报院长办公会专题讨论。
第七条 在立项获得审批通过的批文后(院长办公会决议等),出具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或外请专业设计机构出具施工方案及图纸。
第八条 在施工方案充分征求意见后,提请审计监察处,或由审计监察处外请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
第九条 将符合招标条件的完善资料提请招标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称为招标办),招标办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小组碰头会、核实招标内容、确定评标办法、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等工作。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完成,基建办公室在接到招标办的反馈表后,负责组织谈判工作小组碰头会,确定谈判方案及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等。
第十一条 基建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商务谈判。
第十二条 将商务谈判结果反馈至学院决策层,根据批文(院长办公会决议等)组织合同的审签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后,督促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做好技术交底、施工图纸会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基建办公室作为学院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内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大型公共维修等工程项目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范的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在施工期间严禁干扰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尽量减少对学院师生学习、生活的影响。施工单位必须服从保卫处等学院相关协同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六条 基建办公室指定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全过程实施监管,保障工程质量。现场管理人员配合监理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实行五控制:程序控制、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风险控制。要做到责任心强、工作到位、办事得力、汇报及时,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基建办公室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书、开工报告、开工令等手续。督促施工单位贯彻和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合理安排工期,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对学院的设施(如房屋、道路、绿化、管线、电力、通讯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损坏照价赔偿。如确需破坏或迁移的,必须先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及时对破坏之处进行恢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施工中涉及到房屋、水电等安全隐患的,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要及时到现场了解查看情况,能现场解决的立刻解决,并及时将处理方案向分管领导汇报。不能现场解决的,请相关部门及专家商议后解决。
第二十条 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完成后剩余的建筑材料、设施设备等,施工方必须及时清运完毕,完工后限期退场。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对各分部工程和各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分阶段、分部位的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填写施工日志,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督管理过程中,会同监理单位针对存在的不同问题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留下记录,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对于整改不到位的,不予以验收,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到的工程变更项,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认可才可实施。中间环节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包含设备供应单位)及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一起进行。对是否符合建筑规范、设计要求、施工工序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验收后施工单位提供验收合格数据和凭证。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验收、决算、审计按学院相关规范执行。项目验收后,由施工方进行决算并编制决算报告,决算报告中与合同不符的部分(变更),必须附合规的支撑材料。工程完工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审计监察处提出对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的申请,由审计监察处组织对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完成后交财务处一份,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工程款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支付比例进行支付,项目负责人为付款经办人,并在相关票据上签字,款项支付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计结束后,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的入库、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资料的归档(招标、审计等资料由相关部门负责归档),并按要求移交学院档案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制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