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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编辑:审计监察处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13点击次数:

(修  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招投标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的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服务等项目符合以下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货物采购:本院所使用的教学科研设备、实验耗材、电气设备、花草苗木、医用药品、教材图书文献等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

(二)工程建设:指本院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的新建、改建、扩修等基建工程及基础设施的装修、改造、拆除、修缮等修缮工程,其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委托设计、安保、审计类委托服务等单项合同(或协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本条款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投标工作应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并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院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权依法依规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为强化对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工作小组,组建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招标工作的若干制度与政策,领导招标工作小组的工作。组长由院领导和招标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

招标工作小组为非常设机构,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长由主管招标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各行政职能部门、各系部、基建处及后勤保障处等项目实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学院关于招标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研究学院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各类招标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由各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向招标工作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  评标专家组成员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组成员的产生办法采取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组成员、招标工作人员及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评标情况。评标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依据招标书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实质性的内容;

  (三)推选投标入围单位,写出完整评审意见;

  (四)对评审结果负责,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第十条 招标工作小组代表学院行使招标工作的有关职责。其他部门未经学院授权不得自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院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院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  以上两种方式无法满足采购要求的,经请示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方式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因教学科研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或特殊技术要求的。

  (三)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参数一致、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学院有权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学院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招标程序:

(一)确定招标内容

  1、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所有与基建相关的项目含服务类中的建设项目由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基建处负责立项。学院自行办理基建方面招标事宜,需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学院根据基建工程情况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修缮工程项目,使用部门提出维修改造项目申请提交基建处进行审核,基建处与使用部门一起就项目建设可行性进行论证并立项,立项项目经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后,使用部门拟定维修改造实施方案,作为修缮工程招标依据。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含服务类中的委托项目,使用部门在学院批准的年度预算内,通过市场调研后,经批准由所属的职能部门(教、研、实验系列归属教务处;图书资料归属图书馆;修缮及基建工程归属基建处;其他系列除有归口职能部门外均归属后勤保障处)负责立项。申购价值较高的大型仪器设备还需由院内外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后,交由所属职能部门作为招标采购依据。                                                                                                                                                                                                                                                                                                                                                                                                                                                                                    

2.货物采购及服务采购类项目,负责立项的职能部门与使用部门应对该类项目进行相关市场调研,包括供应来源(是单一或多源)、供应商或承包商情况、市场价格等,为招标采购的顺利实施做好准备。

3.基建及修缮工程类项目拟定维修改造实施方案还应包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二) 提交项目资料

负责立项的职能部门根据审批后的货物采购、基建、修缮任务或服务项目及其技术需求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项目资料包括:

1.项目立项报告

2.项目论证材料

3.技术资料准备情况(采购清单)(货物及服务类型项目)

4.工程量清单(基建及修缮类项目)

5.招标控制价(基建及修缮类项目)

6.其他材料

通过上述相关确认、审批与调研后,立项部门将立项资料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入招标工作程序。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负责立项的职能部门应协助招标工作小组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招标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2.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3.投标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本次采用的招标方式、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5.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 应当特别说明的投标人其他须知。

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所有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四) 选择投标单位

招标工作小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工作小组应以投票方式选择不少于三家单位作为受邀投标单位。选择、邀请投标单位,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 公平、公正;

2. 注重投标单位以往成就,更应注重其现有经济、技术实力;

3. 注重投标单位的信誉,特别是以往提供产品的质量、合作情况、经营作风和售后服务的态度与质量等;

4. 注重投标单位资质等级。

(五) 确定评标专家

一般情况下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对招标项目金额较大或是专业性较强的,应适当增加评标专家人数。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受聘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组。评标专家应在项目开标前一天通知。

(六) 发售招标书

依据确定的招标方式,招标工作小组可对外发售标书。投标单位凭“购买标书缴费通知单”到学院财务处交款,招标工作小组凭财务处收款发票发放标书。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注册资金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国家对投标单位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单位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密封。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工作小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进行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所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由此造成的一切对招标单位可能不利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负责。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或其委托人主持。开标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

1. 报告发标及应标情况;

2. 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或者投标单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并在他们的监督下由招标小组工作人员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分发至每位评标专家;

3. 提请推选一名评标专家为评标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本次评标活动;

4. 安排工作人员(可在负责立项的职能部门中选取)认真做好评标人签到、开标、评标等情况记录;

5. 向评标专家组宣读并解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组组长主持评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评标专家认真阅读审核投标文件,并详细记载投标情况,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2. 根据招标项目及投标实际情况,布置评标工作的进程,或对需要投标单位述标、回答质询、考察投标单位及其用户等做出具体安排;

3. 组织评标专家根据评标标准对各投标单位打分,并发表对投标情况看法或建议;

4. 根据评标专家的打分情况以及对投标单位的评述,起草对该项目评标的综述意见,并由全体评标专家签字后作为评标结果记录存档。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单位前,参与招标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单位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所有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负责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建设或使用部门的负责人(或技术专家)可参加评标会议并解答评标专家组的询问,对技术需求及使用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得表达对选择投标方有倾向性的意见,是否需要离开及何时离开评标会现场由评标专家组组长决定,但在评标专家组讨论及投票表决时应当离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根据综合评议情况确定拟推荐中标候选单位顺序。

第二十七条 对招标项目金额较大的或对拟中标候选单位有疑虑的,招标工作小组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人员中至少一名纪检或监察人员参加。综合考察结果,拟定中标单位,报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若需进一步与拟中标单位协商项目经费或其它需变更的内容时,招标工作小组应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与拟中标单位洽谈。洽谈成功后报学院决定中标单位。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工作小组应将中标结果在院内或校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接收监督,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中标范围,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就招标项目进行商务谈判,与立项部门一起草拟书面合同,经与中标单位达成一致后,按学院合同管理规定报院领导审批。合同一旦确定,一般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合同文本应按《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合同管理规定(暂行)》程序审核报批。合同金额较大的,需委托相关专家审查,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合同中所列的数量、规格等技术参数指标以及价格等是否与招标书要求一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条款等承诺是否与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相符;履行合同时出现违约现象的职责界定与处理方式是否合法;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等。报批过程由招标工作小组完成。

第七章  验收与招投标资料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了切实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学院实行验收管理制度。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使用单位或使用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家、供货方或承包方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验收人员中设立验收组长,组长对验收工作负责。物质设备采购和服务项目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为:根据招标书的具体要求与供货方在合同中的承诺,对所购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在验收报告中,或对服务项目进行逐条验收。检测结束后,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由组长在验收报告上综述验收意见、做出验收通过与否的结论。

基建、修缮项目验收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物资设备,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方,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供货方派员检修,直至验收合格。

第三十三条  招标评标工作结束后,负责立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招标工作小组分别将所有招投标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1. 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论证报告、定标文件、购货或施工合同、验收报告、质疑答复及其他有关文件。
   2. 招标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 招标项目类别、名称;
   ⑵ 招标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⑶ 招标方式及采用理由;
   ⑷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组成;

⑸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理由;
   ⑹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公司的理由;
   ⑺ 废标的原因等。




第八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的,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使用部门未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的,财务处有权拒付款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令不止,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  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单位以向招标或者评标工作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组成员、招标工作人员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除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招标评标组成员的资格外,对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调离其工作岗位,并追究其违法违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所有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其中对于预付款、货款支出结算,必须按学院报销程序办理,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对外付款手续。

第三十九条  参与招投标的学院内部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遵守前款所列的各项纪律要求。违背各项纪律要求的,按相应的纪律处罚规定办理。


第九章  


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领导小组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学院纪检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第二条所列各条款范围,不构成招标采购项目的,仍应遵照执行《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集中采购。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项目评标综合意见

       2、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招标文件审批表

       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

       4、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招投标工作程序

       5、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招标工程监察流程图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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