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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关于财务报销的若干规定

作者:编辑:审计监察处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6点击次数:

院字【20159


一、财务报销凭证的一般规定

1、学院各部门、教职工财务报销须根据《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关于重申财务报账票据使用注意事项的通知》(院办字[2012]9号)要求,提交财务报销票据。

2、支付款项应取得的原始凭证(正规票据),必须是真实有效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非经营项目),非正规票据一般不予报销。

3、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合法、合规,内容必须齐全、真实。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名称、编号、日期、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4、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若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后必须由出具单位在更正处另加盖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5、原始凭证如有遗失,一般需提供原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原始凭证存根复印件和文字申请(含经济责任承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院领导批准,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签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6、原始凭证具有时效性。报销时,财务部门原则上只接受一年内的票据,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的,需出具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院领导批准,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签。

7、原始凭证票据应使用原始凭证粘贴单。同类、同金额的粘在一起,顺次粘贴,呈阶梯状。粘贴时可以错开移位,但应露出金额、日期等主要内容,不能完全重叠覆盖。每张粘贴纸同时应注明票据张数和总金额。

二、经费使用审批补充规定

1、招待费使用应遵守《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并受招待费指标的限制。报销时需提交“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并逐笔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清单”,审签人为部门(项目)经费负责人。

2、差旅费使用应遵守《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并受差旅费指标的限制。报销时需提交差旅申请报告和“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教职工因公出差,需遵照《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差旅费及相关支出实行一事一单实名制报销,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出差期间因公发生的招待费用单独报销,并从本单位的招待费指标中扣减;出差期间交纳会务费或报销招待费的,期间或当日伙食补助酌情扣减;非公务需要的旅游景点费用由个人自费承担,不予报销。

3、会议费使用应遵守《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报销时需提交经院领导审签的会议计划书(含经费预算)及“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会议审批单”。

4、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应遵守《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报销时需提交经院领导审签的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书(含经费预算)及“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5、业务费使用应遵守学院相关制度规定,提交相关业务活动计划书(含经费预算)报分管院领导审签;若实际执行的项目(包括明细项目)经费与计划书预算不同,另需提交项目执行经费异动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签;超过5万元的业务项目需根据《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项目管理办法》,履行立项审批流程。

6、专项经费使用需根据项目指南、《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项目管理办法》或院长办公会决议,履行立项审批流程。

7、设备(固定资产)购买、大型维修维护、建设项目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项目管理办法》、《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招标管理办法》、《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履行申报、审批、招标、采购及验收手续。

8、教科研费、加班费、实习实训费、医药费、通讯费等经费报销,执行学院相关制度规定。

三、财务报销签字和审批的规定

1、所有开支须按预算项目执行,报销时项目经费负责人须在财务报销汇总单上备注各项支出预算来源,无预算项目或超预算额度的一般不能报销。

2、提交给财务部门的所有开支凭证汇总单至少须三个及以上人员签字,即经手人、验收(证明)人和部门(经费)负责人等。教学部门公务费和教学业务费负责人为系部主任,学生管理业务费负责人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非教学部门公务费和业务费负责人为本部门负责人;专项经费负责人为院领导或院领导指定的负责人。

3、报销凭证汇总单须经财务会计审核盖章,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由财务处长审签;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另需分管财务院领导审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所有经费,还需院长审签或出具院长办公会决议。

四、资金结算的规定

1、单位款项支付一般通过学院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收款单位必须是原始凭证的出具方。

2、支付给个人的费用,按照《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关于重申财务报账票据使用注意事项的通知》(院办字[2012]9号)要求办理

3、学院审计监察部门根据上级和学院相关规定,按照学院安排对各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其它本规定

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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