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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作者:编辑:审计监察处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30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学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发[2011]2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中央纪委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部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教职员工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列入学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范围

第五条 党委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统一领导,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是学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党委领导下,协助学党委组织实施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七条 内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责对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委与行政办公室、审计监察处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监察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工作计划,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按照工作计划推动工作落实;

(二)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学习反腐倡廉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贯彻执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立廉政风险制度防范机制,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和管理,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对学校和各单位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严格落实党务、校务公开工作制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六)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党风、校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实行三转,依规依纪履行职责;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督促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

(二)组织实施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切实解决学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参加反腐倡廉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带头开展宣传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讲好廉政党课,带头开展监督检查,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对重要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主持研究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领导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细落实;

(五)定期组织召开校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廉政勤政、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并督促改正;

(六)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分管(联系)单位制定并落实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二)每学期对分管(联系)单位的干部、党员至少进行1次党风廉政教育;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督促分管单位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和办法,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每半年至少1次听取分管(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支持并协助分管范围内案件查处;

(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贯彻执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出安排,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及时研究解决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广大师生员工遵纪守法意识;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积极推行党务政务公开,主动接受师生监督;

(四)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严把招生录取、基建修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人才引进、评优评先、年终考核等重要关口不断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制度,采取措施防控各种廉政风险,接受群众监督,严禁私设“小金库”;

(五)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及时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根据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落实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经常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二)对本单位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学校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或违纪违法方面的情况,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涉及“三重一大”问题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涉及本单位人员聘用、招生、就业、干部推荐任用、评奖评优、绩效分配等重点领域和师生关心的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及时了解和解决本单位师生员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班子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协助本级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指导、督促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的落实;

(三)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四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

第十 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评议。

第十  党委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进行书面报告

十七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学校党委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接受上级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对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检查考核可与上级检查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责任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检查考核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结合实际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十八 党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十九 建立健全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学党委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内各单位年度责任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党员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奖励惩处、选拔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党委应结合学实际,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有序参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部署安排、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三)对年度责任分工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应负责任的;

(四)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职责范围内违纪违法问题或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对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正确处理的;

(六)违反规定程序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和招生考试、毕业分配、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政策,弄虚作假的;

(九)对职责范围内存在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或放任不管,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因失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使学和师生员工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 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二十三 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十四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组织的;

(二)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二十五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二十六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二十八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二十九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 组织人事部门履行责任追究职责的情况接受学校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履职情况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第三十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中共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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