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委员会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准确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鄂纪发[2018]8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上级纪委监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切实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和源头治理,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为学校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
2.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
3.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 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
4.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5.坚持严肃查处,全覆盖、零容忍,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确保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三、目标要求
“四种形态”的内在标尺是党的纪律和规矩,根本目标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通过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
四、责任分工
学校党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重点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分管范围内的政治生态、教书育人环境和干部健康成长负领导责任,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和检验工作的标准,聚焦“六大纪律”,深化“三转”,突出重点,实现从“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对监督执纪问责中的重要情况、重要事项、重大案件,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为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供坚强保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要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加强对所在支部党员的廉洁教育,强化对所在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
学校各单位要按照校党委部署,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内容,切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工作人员的健康成长负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重点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管辖范围内干部的日常监管。
五、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式与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1.适用情形:发现党员思想、作风、纪律、家风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必要予以提醒的;虽然未发现违纪事实,或反映的问题难以查证,但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涉及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需要提醒、批评的;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在学校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及党建工作相关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其他应当适用的情形。
2.主要方式:交心谈心、廉政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约谈、函询、诫勉等6种方式。
(1)交心谈心。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日常谈心谈话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主动围绕思想、纪律、作风等方面情况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并做好记录,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党员干部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校党委书记每学期应与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交心谈心,坚持与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与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至少开展一次谈话活动。对涉及选人用人、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重点交心谈心。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定期与班子其他成员开展谈心谈话,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要与分管人员开展谈心谈话。
(2)廉政提醒。对于各级党员干部违反党规党纪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都要及时提醒。在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法定节假日前夕,对党员干部要进行关键节点的廉政提醒。
(3)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对专项整治、师生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检查考核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核实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党组织必须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要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点名批评,或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党员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后,各基层党组织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学校党委班子成员也要主动参加分管(联系)单位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4)约谈。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工作责任,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或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度较差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工作约谈。对有关责任人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组织纪律、履职尽责等方面可能存在轻微违纪的某些现象和问题进行廉政约谈。对有干部群众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信度较强、属于违规违纪或严重违纪情形但不明显涉嫌违法的,或者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问题线索的,可以对被反映人进行信访约谈,或者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谈话,并做到“三个可以谈”、“三个优先谈”和“三个不能谈”:即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反映个人廉政勤政方面问题的以及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可以谈;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反映新提任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以及反映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的优先谈;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反映问题严重且可查性强的以及反映问题和信访举报多的不能谈。
约谈可以视情况由校党委、分管(联系)校领导、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员所在支部进行,约谈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被约谈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汇报;督促被约谈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教育提醒被约谈人注意问题苗头,督促其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跟踪督办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按要求将约谈情况在本单位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5)函询。针对有群众反映集中、线索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反映问题不完全符合事实应予以澄清的,或者存在需要提醒、提示的倾向性问题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可按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对被反映对象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应由党员干部所在党支部书记签字背书,若函询对象为各二级党组织书记,说明材料应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相关处分。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函询后不知止、不收敛,打击报复等违纪行为,依照相关党纪规定予以从重处理。
函询要遵循保密纪律和回避制度,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学校党委要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党员干部要将函询情况在本单位组织生活会或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对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解的,校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要与被函询对象进行谈话。
(6)诫勉。对信访举报以及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严重或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有其他需要诫勉谈话情形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分别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联系)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各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和一般党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诫勉谈话应做好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 坚持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1.适用情形: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的;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的,但具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免予党纪处分,应当给予组织调整措施的;应当受到党纪轻处分,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他应当适用的情形。
2.主要方式:
(1)给予党纪轻处分。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轻微违纪的党员给予轻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或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可免于处分,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或受到党纪轻处分,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根据干部管辖权限依规依纪向党组织提出调整职务(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等。
(三)提高审查时效,让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1.适用情形:有严重违纪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具有加重处分情形的;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予以重大职务调整的情形。
2.主要方式:
(1)给予党纪重处分。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2)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综合违纪事实、情节轻重,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
1.适用情形:经立案审查调查,有严重违纪事实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
2.主要方式:
(1)突出惩处重点,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要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问责工作,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2)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因其他原因未能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等相关处理决定,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需要给予其他处分的,应当向学校行政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对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给予纪律处分。
六、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1.严格落实责任。学校党委督促指导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各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依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保持经常性沟通,形成干部监督合力,共同做好有关领导干部的提醒、函询、诫勉,组织处理和相关处分等工作。
2.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3.严肃依规依纪问责。学校党委要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等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综合运用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相关处分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党员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相关处分或者司法处理等有关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4.注重教育感化。学校党委将认真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五项原则,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强调预防为先,注重教育感化,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对受到纪律惩戒的党员要根据《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鄂组通[2018]19号)的规定,落实好教育帮扶工作。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要重视关心和帮助受到处分的党员干部,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经常开展交心谈心,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认识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中共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