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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编辑:审计监察处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2点击次数:

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监督作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据以确定竣工结算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审计目的是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四)全过程跟踪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相结合。

第二章 审计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并对委托审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委托审计的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受托审计机构按照《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进行遴选。

第七条   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的合同管理,明确审计内容、责任义务、报酬支付、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等实质性合同内容的订立。严格过程管理,约束其依法依规审计,切实履行审计职责,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审计质量。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审计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送审资料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文件、计价规范的规定实施。审计人员不得自行接受追加的结算资料,审计期间不与被审计单位进行非工作接触,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礼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活动。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严格按照审计程序、管理职责对建设项目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向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反馈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章 审计范围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以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分阶段或环节实施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

(一)投资预算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预算、竣工结算审计。其中3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预、结算审计;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一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二)投资预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对于与建设投资资金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凡属本办法审计范围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最终的付款与结算手续。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批复文件;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否完整;招标控制价是否真实、有效,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算以内。

 (二)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工期、工程价款等是否与投标文件或书面承诺一致;工程造价计价原则、取费标准是否合规;设备、材料供应的责任及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损害学利益;工程进度款及付款、结算方式和质保期是否清晰,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全面。

 (三)设计、监理收费是否合规;监理报告、监理签证是否真实。

 (四)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套项是否合理;施工签证的结算项目单价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独立项目计价是否正确;是否履行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等。

 (五)隐蔽工程的纪录及验收是否真实;变更事项是否合理、变更程序是否到位、变更会议纪录是否完整、变更内容及变更签证是否真实

 (六)合同(预算)中未做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人工、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七)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与工程实际进度是否存在偏差。若实物工程量与施工设计图纸不符、施工项目与合同不符、施工材料发生变化,则应在洽商基础上对工程进度款进行据实调整。

 (八)为做好跟踪审计,审计人员应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变更签证、材料设备认质认价等监督活动,收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审计资料。

五章 审计资料报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对送审资料认真进行初审,严格把关,所送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应退回送审单位补全资料后重新送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送审资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历次调整预算文件;

(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

(三)施工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发票、质量合格证、检验证、清单及其出入库资料;

(四)全套招标投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

(五)经批准的开工及竣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

(六)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

(七)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八)工程预算书、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及相关资料;

(九)隐蔽工程纪录、施工质量检查纪录、现场签证单、基础处理核定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等;施工日志、竣工验收纪录或竣工验收报告;

(十)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现场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会议纪要、变更方案、变更签证单;

(十一)工程价款调整及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十二)无图纸的维修改造工程,应提供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工程预(结)算内容及工程量的审核意见;

(十三)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以上资料应该为有效原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延期送审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书面说明情况,并报分管领导签字;审计终结,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计结果予以书面反馈,若无书面反馈意见,视同无异议,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六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程序:

(一)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经分管校领导同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的真实、完整的预算资料送达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将送审资料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并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三)审计过程中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须指定专人配合审计。

 (四)审计终结受托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初步审计结果交审计部门,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复核后转交施工单位确认

 (五)审计部门组织并监督双方对账。协调争议,必要时审计部门组织请分管领导及各方代表参加的审计协调会。

 (六)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确认最终审计结果,通知受托方出具《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三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七)通知受托审计机构出具正式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含电子版)

第十七条  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按以下几个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上的争议,以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管理总站的解释意见为准。

 (二)对设计变更签证的争议,以设计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和分管校领导批示或长办公决议为准。

 (三)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审计现场实测、复查、计算为准。

 (四)对其它问题的争议,经请示分管校领导后,由审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三方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确定的意见为准(须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五)审计部门只对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协调审计争议,不受理施工单位自行分包单位的质询。

第七章 审计费用核算与支付

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结算审计费用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核算。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原则上不支付基本收费,审减率超过5%(含5%)的,审计费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审减率低于5%的,审计费由学校承担。其他审计费按照湖北省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受托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审计费用的支付,由受托审计机构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取费办法和《审计报告》审定结果计算提交计费清单,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开票由财务处按合同约定支付。

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未按招标和工程采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或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分成多个项目规避招标的;

(二)未按规定编报预算、故意高报预算或超预算未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重复送审、签证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工程的;

(五)工程款不按规定支付控制或未按程序审批支付的;

(六)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二十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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