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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作者:编辑:审计监察处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6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体系建设,从源头抓好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增强反腐倡廉工作实效,根据《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湖北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我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是对各岗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包括思想道德、外部环境、岗位职责和制度机制等方面风险,特别是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招生办学、教育收费、学校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排查预防、适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努力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构建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

第三条 学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中心目标任务,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压紧压实“两个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第四条 坚持廉政风险防控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坚持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大决策和重要岗位的廉政风险;坚持廉政风险防控在单位内部形成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坚持廉政风险防控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职责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要求,学校党委书记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负总责;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自的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负领导责任;校内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腐败风险排查与防范

第六条  收集腐败风险信息。坚持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作为腐败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和投诉,开展专项检查、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舆情收集等工作,通过问卷调查、网上调查、访问服务对象和业务工作对象等方式,开展腐败风险信息日常收集工作,形成内部有监控外部有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排查腐败风险点。各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采取自己找、领导点、群众评、服务对象提等方式,分层次对各项权力运行中可能滋生腐败的风险点进行排查,尤其是针对工作运行的重点环节查找风险点,力求对腐败风险点的排查做到准确、全面、深入。

第八条  界定腐败风险等级。在全面查找、评估和分类整理风险点的基础上,依照党纪政纪、行政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特点、权力大小、腐败风险发生几率或危害损失程度等情况,由高到低确定一、二、三级腐败风险,即:一级风险点(高风险级别)、二级风险点(比较高风险级别)和三级风险点(一般风险级别)。

第九条  界定或划分廉政风险级别依据的原则是:

(一)一级风险点: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涉及人、财、物等权力较大、较灵活、有自由裁量权以及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岗位或工作环节,一旦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风险点。

(二)二级风险点:不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岗位或工作环节,一旦发生会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风险点。

(三)三级风险点:不涉及人、财、物等权力,工作内容较公开的岗位或工作环节,一旦发生造成的影响程度较低,通过整改能尽快解决的风险点。

第十条  各单位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对照业务工作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和岗位职责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科学配置权力、建立工作规定、加强流程控制、实行过程监督,完善管理制度,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并结合防范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

加强腐败风险教育,组织在风险点岗位工作的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有关制度和情景案例等,帮助其认识所处岗位的行为规范和腐败风险,强化腐败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腐败风险处置能力,规范日常行为。

第十一条  各单位排查的腐败风险点、制定的防范措施,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后,进行登记和分层级建立岗位腐败风险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排查出的腐败风险点和制定的防范措施,要在本单位通过文件、公告栏、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腐败风险的预警处置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腐败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化解腐败风险。根据不同预警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预警处置措施:

(一)对各级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二)对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谈话提醒、诫勉谈话、责成召开党组织生活会、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三)对新发现的腐败风险,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腐败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腐败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腐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督导。对高风险单位、高风险岗位的腐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第十五条  建立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将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将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绩效考核范畴,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重视。各单位领导班子是否对腐败预警防控工作重视,制度机制是否健全,责任分工是否明确。

(二)目标具体。实行腐败风险预警防控,风险点排查是否具体、全面、准确,防控措施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三)注重成效。各项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工作作风是否明显好转,防范措施是否贯彻落实,腐败风险点及轻微违规现象和行为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有无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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